2021年8月3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运营的坐落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大草埗的无名丝印网版制作厂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该厂正在出产。该厂首要是做丝印网板制作,首要出产工艺为:原材料-下料-焊接-拉网(涂胶)-制品,在出产期间运用到稀释剂等溶剂型涂料。经核对,该厂的上述出产项目归于《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二项“专用设备制作业”中“……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出产专用设备制作354……”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陈述表。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厂在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出产项目即私行投入出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的规则。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的规则,我局责令你自收到《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20日内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将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追加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单位)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请求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